10月23日,云南紅河州人民政府公開紅河州能源局對州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第139號提案協辦意見的答復。 答復文件針對景偉委員在政協紅河州十三屆四次會議提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項目土地租賃、促進光伏項目高質量開發的建議》(第139號)提案。紅河州能源局表示,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光伏資源開發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23〕785號)文件要求,各縣市均已出臺光伏項目土地租金指導標準文件。同時,在《紅河州加強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中已規定,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在省級年度新能源建設方案下達后1個月內制定出臺新能源用地租賃指導價,光伏項目用地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同區域土地流轉市場價15%,為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和可操作性。
原文如下:
紅河州能源局對州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第139號提案協辦意見的答復
景偉委員:
你在政協紅河州十三屆四次會議提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項目土地租賃、促進光伏項目高質量開發的建議》(第139號)提案,已轉交我局研究辦理,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全州新能源開發建設秩序,推動新能源項目有序開發、高效實施,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2〕16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行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23〕264號)及《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光伏資源開發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23〕785號)等文件精神,2025年4月,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紅河州加強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對光伏項目土地租賃租金指導標準及土地租賃行政審批等作了明確要求。
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光伏項目土地租賃租金指導標準的建議答復
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光伏資源開發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23〕785號)文件要求,各縣市均已出臺光伏項目土地租金指導標準文件。同時,在《紅河州加強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中已規定,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在省級年度新能源建設方案下達后1個月內制定出臺新能源用地租賃指導價,光伏項目用地租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同區域土地流轉市場價15%,為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和可操作性。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項目土地租賃行政審批和風險防范的建議答復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市場,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堅決打擊利用光伏用地牟利的投機倒把行為,在《紅河州加強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全周期管理若干措施》中已作出明確規定。
(一)妥善處理流轉糾紛。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項目用地保障,對列入省級年度新能源建設方案項目清單存在第三方土地租賃流轉影響開工建設問題的項目開展全面排查,妥善處置存在問題,組織項目業主與土地所有者簽訂正式土地租賃合同,確保項目及時開工建設,按州級下達的年度建設任務時限投產并網。并應切實保護土地租賃涉及集體、群眾利益,督促項目業主,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土地租賃款直接兌付土地所有者。
(二)統一土地流轉管理。壓實縣市人民政府的光伏發電項目土地流轉責任,項目用地流轉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實施,鄉鎮政府具體組織土地統一流轉后移交開發企業。嚴禁企業私自與村民協商租賃條件。
(三)完善項目推進機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工作專班,全程協助企業辦理審批手續,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難題。
(四)州能源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土地租賃行政審批的監管力度,對存在異常流轉情況的地塊進行重點核查,嚴厲打擊投機倒把行為,切實維護土地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地群眾利益和光伏企業合理開發成本,提升政府公信力,優化營商環境。
下一步,州能源局將持續關注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確保光伏項目土地租賃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推動我州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
感謝你對我州能源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請在今后對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