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10:54:19來源:湖州市發改委點擊:10600 次
11月5日,湖州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實行。現解讀如下
原文如下:
關于《關于進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規范全市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保障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依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浙能源〔2021〕17號)、《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辦〔2024〕3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湖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項目具體指哪些?
分布式光伏項目包括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區別在于投資主體是自然人或企業,二者報裝和備案的流程不同。
二、《通知》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通知》共分5個部分,分別是科學開展選址、規范項目備案、明確建設要求、強化運維管理和明晰職責分工。主要對項目的選址、備案、建設資質要求、安裝要求、工程驗收、并網接入、運營維護等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項目業主、運維單位、電力部門和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有哪些具體要求?
設計、施工及運維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綜合考慮房屋結構、防雷接地、發電系統載荷、產品選型合規性、逆變器通風條件等安全性要求。建筑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0.3米;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不能超過女兒墻高度,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不得用于物品堆放或生產活動。工商業項目應符合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戶用光伏項目參照“品字標”浙江制造標準T/ZZB0736進行安裝。項目應具備可觀可測可控可調(“四可”)功能,對存量不具備“四可”功能的項目,由供電企業進行功能改造,業主做好配合工作。
四、分布式光伏項目如何進行驗收?
分布式光伏項目安裝完成后,項目業主應向備案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街道)提出工程驗收申請,驗收單位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初驗,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項目初驗意見表》。對初驗結果存在異議的,項目業主可向區縣發改部門提出部門聯合驗收申請,由區縣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項目部門聯合驗收意見表》。初驗或聯合驗收通過的,項目業主可向項目所在地電力部門申請辦理并網驗收及電網接入手續。
五、《通知》從什么時候開始實行?
《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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