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0 16:16:49來源:烏審旗能源局點擊:3203 次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能源局發布公告,正式廢止《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據了解,此次政策廢止依據2025年,國家及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相繼出臺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新政策和新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能源發〔2025〕5號)。鑒于烏審旗印發《辦法》與國家及自治區最新政策存在定義、并網方式、建設地點、辦理流程與上位政策要求不統一,且烏審旗制定《辦法》時所依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等政策已廢止,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沖突或調整對象消失的應及時廢止”的規定,現對我旗印發的《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烏政發〔2024〕26號)予以廢止,今后按國家、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戶用光伏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廢止時間。自2025年7月22日烏審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之日起,《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烏政發〔2024〕26號)正式廢止。
政策銜接。對于已依據原辦法開展的項目,我旗將妥善做好后續事宜,確保項目平穩過渡,切實保障群眾利益。新實施項目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能源發〔2025〕5號)相關政策執行。
原文如下:
烏審旗能源局關于廢止《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公告
各蘇木鎮、旗直部門,各相關企業:
經烏審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同意廢止《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烏政發〔2024〕2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廢止依據。2025年,國家及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相繼出臺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新政策和新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能源發〔2025〕5號)。鑒于我旗印發《辦法》與國家及自治區最新政策存在定義、并網方式、建設地點、辦理流程與上位政策要求不統一,且我旗制定《辦法》時所依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等政策已廢止,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沖突或調整對象消失的應及時廢止”的規定,現對我旗印發的《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烏政發〔2024〕26號)予以廢止,今后按國家、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戶用光伏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二、廢止時間。自2025年7月22日烏審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之日起,《烏審旗戶用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烏政發〔2024〕26號)正式廢止。
三、政策銜接。對于已依據原辦法開展的項目,我旗將妥善做好后續事宜,確保項目平穩過渡,切實保障群眾利益。新實施項目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能源發〔2025〕5號)相關政策執行。
同時,我局將加大對新政策宣傳力度,全力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并幫助廣大群眾和企業準確理解新政策,確保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推進全旗分布式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
烏審旗能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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